房東轉賣房子,房客可以不換約嗎?


沒想到我也會遇到租房期間,房東把忙子賣掉這種事。但事情就是發生了。

某天突然被房東被告知他把房子賣了,下週要跟新房東簽約。

由於本來就不太想繼續住這裡,想說這是不是一個機會能夠提出提前解約又不違約的時機。

但細查之後才知道有所謂的「買賣不破租賃」規則,也就是

民法第425條

1.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,承租人占有中,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其租賃契約,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。

2. 前項規定,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,不適用之。

網路上大部分的說明介紹,都是在描述這個法條對於想要繼續住的房客是保障,新房東不能因此把你趕走或是變更合約內容。

但就沒有提到房客是否能夠在新舊房東換約的時候解約。

以下是我當下的遇到的情況和疑問,還有諮詢過其他房東跟熟悉法條的人後對應的回答,給各位參考:

  • 跟新房東簽約這個流程,算不算舊房東解約違約?如果是,他不就要付違約金?
    • 沒有違約,如果原本的合約內容都沒有變,就只有房東名字換了。基本上跟租客沒有任何關係。但在跟新房東簽約的過程,要確認前房東所有的押金跟已經付的房租要轉移給新房東。
  • 新房東若想要因應電價調漲,提高未來的電費,這樣可以嗎?
    • 任何原本合約的調整,如果房客不接受,就可以主張買賣不破租賃,應該要照原合約的內容走。如果新房東堅持不然就要解約,那就是新房東違約,有約定違約金的話新房東就要給房客。而這整個過程都不關舊房東的事情。因為他已經轉移給新房東了。
  • 當我在正式換約前提出未來不再繼續住要解約,舊房東可以叫我換約前(四天內)內搬走,好讓他交空屋給新屋主嗎?
    • 我的合約有明訂房客應該再提前一個月提出解約,並支付違約金。且我已經支付下個月的租金,因此我有權繼續住到下個月結束。這個要求是不合理的,因為他的買賣跟換約跟你沒關係,提出解約的過程就跟沒有發生買賣的時候是一樣的。
簡而言之

房東買賣房子,只要合約內容沒有更動,跟租客沒有關係。

原本的合約繼續走,只是房東換人。房客可以當作沒發生這件事。 

這條法規是一把雙面刃,一方面保障房客不受屋主買賣房屋而影響自己的居住權益。另一方面屋主可以隨意轉手屋子,房客沒有選擇,必須要跟新屋主簽約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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